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涛、张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黔0123民初280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123民初2806号
  • 案件名称

    王涛、张建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修文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王涛;张建;肖祥洪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123民初2806号原告:王涛,男,1988年08月17日出生,回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杰(系原告王涛之父),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被告:张建,男,1986年0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被告:肖祥洪(曾用名肖洪林),男,1983年02月0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原告王涛与被告张建、肖祥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肖祥洪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张建、肖祥洪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矿款人民币45,314.00元;2.由被告张建、肖祥洪负担本次诉讼费。被告张建、肖洪林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2021年06月09日,被告张建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王涛预付矿款小写45314.00元.大写肆万伍仟叁佰壹拾元,本人承诺2021年7月10日前还清。欠款人:张建贵州省修文县担保人:肖红林5225241983××××××××……”。被告张建在《欠条》上欠款人处签名并按指印,被告肖祥洪在担保人处签名“肖红林”并按指印。另查明,肖祥洪的公民身份号码为:5225241983××××××××。本院认为,被告张建出具《欠条》确认所欠原告预付矿款人民币45,314.00元,根据《欠条》的内容,本院认定原、被告之间成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由于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约定付款期限,被告未按照约定付款期限支付欠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45,314.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本案被告肖祥洪在《欠条》担保处签名“肖红林(被告肖祥洪曾用名为肖洪林)”并按指印,应认定被告肖祥洪为本案所涉欠款提供一般保证担保。本案所涉借款的付款期限为2021年07月10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时间为2021年08月18日,原告对被告肖祥洪提起诉讼在保证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肖祥洪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涛人民币45,314.00元。二、被告肖祥洪对本判决第一项下的款项在依法优先强制执行被告张建财产后仍不能履行的款项承担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王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2.00元,减半收取计466.00元,由被告张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袁道亮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任会平书 记 员 盛 婷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