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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仕银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37执3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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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3437执351号
  • 案件名称

    邱仕银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雷波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0 0:00:00
  • 当事人

    邱仕银
  • 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37执351号被执行人邱仕银,男,197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村民,住雷波县。被执行人邱仕银犯非法采矿罪追缴违法所得一案,雷波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3437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邱仕银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已缴纳),追缴违法所得1,600,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刑庭于2021年7月14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邱仕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文书。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卷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3,437.00元,已扣划3,437.00元,其他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传统调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实被执行人未婚,无经济收入来源,名下无财产。本案执行标的1,600,000.00元,已执行到位3,437.00元,余款1,596,563.00元未执行到位。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邱仕银发出限制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37执3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邱仕银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卫东审判员  魏纯俊审判员  赵天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涂 超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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