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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常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川1028民初38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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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028民初3843号
  • 案件名称

    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常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隆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郑常英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隆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川1028民初3843号原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马英炳。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男,系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永红,系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一般代理。被告:郑常英,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隆昌市,现住:隆昌市。原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常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范永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常英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拖欠的物业服务费729.33元,并从2021年1月1日按照千分之二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102.11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8年11月1日起,为隆昌市×路×号×一期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系“×一期”小区×住户,虽经原告多次催缴,被告无正当理由至今仍拖欠原告物业服务费729.33元,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郑常英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系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物业服务企业,被告系×一期业主。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协议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义务,被告应按协议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经原告催告后,被告仍未在合理期限内支付物业服务费,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请求符合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问题,由于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酌情按欠费金额的10﹪计算违约金。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原告的主张放弃抗辩的权利,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有效证据作出裁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第九百三十八条、第九百三十九条、第九百四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郑常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市亿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的物业服务费729.33元、违约金72.9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郑常英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自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定义】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第九百三十八条【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形式】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九百三十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六十二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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