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秀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36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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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3647号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秀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王秀云;王凤芹;夏宁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364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奉天街326号。负责人:李国光,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秀云,女,196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执行人:王凤芹,女,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被执行人:夏宁宇,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新民市。本院在执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王秀云、王凤芹、夏宁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82148.77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被执行人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东波审判员 姬中群审判员 杨红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倩萍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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