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贻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191执11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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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191执116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万贻华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万贻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1167号之一被执行人:万贻华,男,1979年3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万贻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中,万贻华已执行到位15057.43元,罚金尚余4942.57元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191执1167号的执行。本案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丽华审 判 员 胡显耀审 判 员 邓鹏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东书 记 员 钟 婧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191执1167号之一被执行人:万贻华,男,1979年3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南昌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昌市高新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万贻华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中,万贻华已执行到位15057.43元,罚金尚余4942.57元未执行到位。经穷尽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191执1167号的执行。本案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丽华审 判 员 胡显耀审 判 员 邓鹏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 东书 记 员 钟 婧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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