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某、锦州市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11民初13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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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11民初1366号案件名称
孙某某、锦州市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孙某某;锦州市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11民初1366号原告:孙某某,男,199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某(系孙某某母亲),住锦州市太和区。被告:锦州市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西宁里富凯隆达86#-C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7000683132220。法定代表人:张艳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春,该公司经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锦州市富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孙某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审 判 员 董凤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许 敏书 记 员 才 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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