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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国、刘桂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2执恢1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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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2执恢118号
  • 案件名称

    陈建国、刘桂平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安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陈建国;刘桂平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2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国,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被执行人:刘桂平,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人,居民,住东安县。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与被执行人刘桂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东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湘1122民初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桂平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建国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桂平履行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刘桂平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存款;亦无车辆、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被执行人刘桂平有房产,已被本院查封,暂无法处置。亦无其他确定可供执行的债权。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刘桂平暂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桂平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建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桂平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陈建国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恒明审判员  蒋 政审判员  刘满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 萍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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