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上城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金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9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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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9137号案件名称
广东上城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金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广东上城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金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雷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91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上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38号901房自编912D。法定代表人:程群。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金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翔二路31号自编四栋三楼。法定代表人:杨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雷,男,199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广东上城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金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58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赵雷与广东上城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金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分别于2021年8月25日及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和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广东上城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金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赵雷在本案审理期间分别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和撤回起诉,是双方当事人自行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2民初1580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赵雷撤回起诉;三、准许广东上城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金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74元,由广东上城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金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74元,减半收取为37元,由广东上城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市金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明艳审 判 员 陈晓红审 判 员 谭红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眭 翘书 记 员 唐颖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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