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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麻塘湾村村民委员会、张玉良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2执56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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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222执568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麻塘湾村村民委员会、张玉良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麻塘湾村村民委员会;张玉良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2执56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麻塘湾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麻塘湾村。法定代表人:刘润兰,系该村村主任。被执行人:张玉良,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三门峡市陕州区村民委员会与张玉良合同纠纷一案中,三门峡陕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203民初11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张玉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麻塘湾村村民委员会支付租赁费95496元,二、张玉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麻塘湾村村民委员会支付垫付电费4000元。三、驳回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麻塘湾村村民委员会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09元,减半收取2254.5元,由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麻塘湾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14.5元,张玉良负担124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麻塘湾村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玉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二、2021年4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张玉良名下无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信息。2021年4月8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862.02元。三、经三门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陕州区管理部查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张玉良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张玉良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调查和了解,暂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本院将被执行人张玉良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同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六、本院以拒绝报告财产为由作出拘留决定书,于2021年5月26日对张玉良实施拘留。拘留期满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本。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本案执行标的为103351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862.02元,尚余102488.98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曲 鸣人民陪审员  李秋梅人民陪审员  贺明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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