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海、孙启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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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087号案件名称
王志海、孙启明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志海;孙启明;吉林省榆树市乾元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087号原告:王志海,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被告:孙启明,男,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被告:吉林省榆树市乾元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海与被告孙启明、吉林省榆树市乾元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与事故车辆吉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靠在被告吉林省榆树市乾元物流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人唐胜军达成和解,唐胜军赔偿原告王志海误工费2000元,原告王志海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志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志海负担。审判员 刘大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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