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达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承(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3执4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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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3执4245号案件名称
上海达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承(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上海达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乐承(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3执424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达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峨山路XXX号XXX幢XXX室。被执行人:乐承(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原告上海达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乐承(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仰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的(2021)沪0113民初599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达龙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乐承(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返还服务费95,049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088元。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注册在宝山区罗芬路,但实际经营地不详。本院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9,678.36元,并对被执行人开设在中国工商银行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的期限为2021年6月10日至2022年6月9日,但余额极少。被执行人无房产、汽车、证券等其他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注册在宝山区罗芬路,但实际经营地不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利华审判员 王丽辉审判员 朱 珮书记员 杨隆溪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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