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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洪东、崔洪伟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02执404号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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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02执404号之七
  • 案件名称

    常洪东、崔洪伟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盘锦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常洪东;崔洪伟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02执404号之七申请执行人常洪东,男,1972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崔洪伟,男,197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本院在执行常洪东与崔洪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崔洪伟未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询被执行人崔洪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存款信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伟二〇二一年九二十六日书记员  纪明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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