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学文、湖南森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36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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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367号之一案件名称
张学文、湖南森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张学文;湖南森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36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学文,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南森态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创谷产业园A1栋728-73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35168394X2。法定代表人:谭伟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8日经长沙市天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结,该案天劳人仲案字【2021】第322号仲裁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将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4367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俊才审 判 员 陈铁军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王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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