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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明成其他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恢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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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1042号
  • 案件名称

    于明成其他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于明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恢1042号被执行人:于明成,男,1948年6月21日生,住大连市普兰店区。于明成罚金执行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1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明成缴纳罚金30000元,现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明成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明成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合计扣划被执行人于明成存款35000元。至此,(2017)辽021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于明成应该缴纳罚金的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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