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明成其他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恢10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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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1042号案件名称
于明成其他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于明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恢1042号被执行人:于明成,男,1948年6月21日生,住大连市普兰店区。于明成罚金执行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辽021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明成缴纳罚金30000元,现该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于明成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明成有银行存款,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本院立案执行,合计扣划被执行人于明成存款35000元。至此,(2017)辽0214刑初19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于明成应该缴纳罚金的判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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