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3民初4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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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3民初4142号案件名称
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蒋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蒋国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3民初4142号 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东城花园B区1号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2038958285。法定代表人:郑明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彬,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廷勇,重庆嘉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国英,女,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荣昌区。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蒋国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蒋国英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新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晏 兵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法 官 助 理 冯高天 书 记 员 李清清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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