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秀红、袁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3执恢6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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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3执恢64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秀红、袁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秀红;袁芳;李海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3执恢6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秀红,女。被执行人:袁芳,男。被执行人:李海英,女。王秀红申请执行袁芳、李海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203民初10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依法立案,同日向袁芳、李海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168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00元,交纳执行费2810元。但被执行人袁芳、李海英至今未予履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袁芳、李海英名下的证券、保险、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存款、互联网金融、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查询到袁芳名下有银行存款共计7050元,扣划后与另案申请执行人屈小静、雷静静两案统一制定分配方案,向王秀红分配5440元;2、前往铜川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及铜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袁芳、李海英名下无房产及住房公积金登记;3、经通过网格员及前往户籍地进行调查,袁芳、李海英名下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4、查询到,袁芳名下有2007年注册登记的美仑牌摩托车一辆,经调查,该车辆已达报废。5、本院现将袁芳、李海英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我院将执行过程向申请执行人王秀红予以了告知,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现已穷尽执行措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廉 政审判员 姜彦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匡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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