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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伯特皮具有限公司、唐升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粤01民终16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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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1民终16607号
  • 案件名称

    广州市伯特皮具有限公司、唐升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广州市伯特皮具有限公司;唐升銮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民终166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伯特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前益东路124号201房。法定代表人:王飞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升銮,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泽河,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梓珊,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伯特皮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升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21)粤0114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广州市伯特皮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州市伯特皮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968元,减半收取为984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伯特皮具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国平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任永乐黎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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