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白舒涵、李波涛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316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31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白舒涵、李波涛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白舒涵;李波涛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3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舒涵,现住西安市阎良区。法定代理人:白帆,现住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李波涛,现住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南樊村东察组。本院在执行白舒涵申请执行李波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4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波涛应向申请执行人白舒涵给付抚养费13800元(2017年5月-2021年2月),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0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波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经在其村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李波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李波涛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建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