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舒涵、李波涛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31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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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316号之二案件名称
白舒涵、李波涛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白舒涵;李波涛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3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白舒涵,现住西安市阎良区。法定代理人:白帆,现住西安市阎良区。被执行人:李波涛,现住西安市阎良区关山镇南樊村东察组。本院在执行白舒涵申请执行李波涛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4民初39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波涛应向申请执行人白舒涵给付抚养费13800元(2017年5月-2021年2月),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本案执行费107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波涛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经在其村组调查了解,被执行人李波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李波涛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建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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