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刘翠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恢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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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恢350号案件名称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刘翠英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刘翠英;蒋廷和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恢350号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住所地:全州县全州镇桂黄北路7号。负责人:周红斌,该行行长(主持工作)。被执行人:刘翠英,女,汉族,1963年5月4日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蒋廷和,男,汉族,1957年4月7日生,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全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翠英、蒋廷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撤回了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324执恢35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泞原书 记 员 曹 洁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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