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凯、汲广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002执196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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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002执1962号之二案件名称
邵凯、汲广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威海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邵凯;汲广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002执196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邵凯,男,1992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文登区。 被执行人汲广成,男,1996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威海市环翠区,现住址不详。 申请执行人邵凯与被执行人汲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款项***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款项15176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也未履行义务。 2、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14日、2021年8月31日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结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馈信息,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的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元,扣除执行费***元,余款***元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3、本院依法于2021年6月2日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不动产登记记录。 4、本院依法于2021年5月14日线上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登记记录。 5、本院线上查询执行人名下有鲁KX××××号夏利牌车辆。经线下威海市车辆管理所查询,反馈该号为空号,故不予查封。 6、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6日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示。 7、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 综上,本案实际执行到位***元,余款尚未执行。本院已网络查询证券、股票、保险等均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对本院的执行措施及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002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晨)野 审判员 杨 继 法 审判员 于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丛 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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