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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洪彬、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802执7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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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02执717号
  • 案件名称

    郑洪彬、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郑洪彬;张志刚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802执717号申请执行人:郑洪彬,男性,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洮北区。被执行人:张志刚,男性,1969年11月5日生,汉族,住洮北区。本院在执行郑洪彬与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调查被执行人银行、车辆、工商登记、产权登记,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忠宝审判员  黄亚鹏审判员  刘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新凯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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