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苗蕊、梅涵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5执保88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5执保886号
  • 案件名称

    苗蕊、梅涵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苗蕊;梅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5执保886号被执行人苗蕊、梅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1年9月9日生效的(2021)辽0105民初12618号判决,于向被执行人苗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苗蕊、梅涵民事裁定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本院查明沈阳市××××5-2-1。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苗蕊、梅涵共同所有的沈阳市××××5-2-1。二、查封期限为1095。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崔晓冬书记员  康 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