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鹏、新乡市卫滨区康泰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03民初2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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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3民初2159号案件名称
张云鹏、新乡市卫滨区康泰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张云鹏;新乡市卫滨区康泰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案件缘由
业主撤销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3民初2159号原告:张云鹏,男,汉族,1993年10月14日出生,住新乡市卫滨区。被告:新乡市卫滨区康泰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新乡市卫滨区万仙路康泰嘉苑小区院内负责人:孟庆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鹏与被告新乡市卫滨区康泰嘉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业主撤销权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张云鹏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云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云鹏负担。审判员 吕惠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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