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明雨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12执恢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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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执恢795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明雨追偿权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姜明雨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12执恢7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109307208,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法定代表人:孙建平,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明雨,男,199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东陵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姜明雨追偿权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19)辽0112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姜明雨给付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97940.81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9月16日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姜明雨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足额存款;2、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将被执行人姜明雨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3、因申请人暂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故暂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姜明雨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112执恢795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远执行员 李 涛执行员 芦 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宋玉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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