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广军、王永庚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22执195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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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22执1957号之二案件名称
顾广军、王永庚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寿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顾广军;王永庚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22执19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顾广军,男,196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寿县。被执行人:王永庚,男,197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执行顾广军与王永庚追偿权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按照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0422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公安部车辆、不动产登记及住房公积金情况。经过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无住房公积金。原登记在王永庚名下所有的奇瑞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皖N×××××,该车已于2020年11月6日办理车辆过户手续。王永庚名下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寿县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寿县00020818),我院已将该房屋查封,现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王永庚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淑美审判员 尹本毅审判员 杨胜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利涛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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