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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屈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吉2401执43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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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2401执4330号
  • 案件名称

    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屈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延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屈波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吉2401执4330号申请执行人: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太平街艺苑花园。法定代表人:于龙源,该公司执行懂事。被执行人:屈波,男,197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延吉市。申请执行人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屈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屈波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264.25元。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被执行人屈波应收款6,264.25元,并于2021年9月1日把上述款项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因被执行人屈波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负担案件受理费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延边三木涂料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申请强制执行的本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吉24民终529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屈波负担一审案件受理费6,264.25元的部分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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