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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吕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1182执60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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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1182执60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吕某、吕某某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吕某;吕某某;白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1182执6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申请执行人:吕某某。申请执行人:吕某某。被执行人:白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某等人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民间借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白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白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吕某等人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及执行费1117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长期履行的,应当依法终结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晋1182执60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庆杰审判员  郝振玲审判员  孔光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安丽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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