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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邹宇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4执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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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4执439号
  •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邹宇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邹宇光;王春梅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0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地址:长春市高新区前进大街2255号。负责人:唐颖,行长。被执行人:邹宇光,男,住长春市。被执行人:王春梅,女,住长春市。关于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与被执行人邹宇光、王春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邹宇光、王春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进大街支行借款本金106,479.84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按年利率10%计算,罚息及复利按年利率15%计算,至欠款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4元、保全费1057元,由被告邹宇光、王春梅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惩戒措施。3、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进行了查询。在执行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一套房产,因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查封了被执行人邹宇光名下吉A×××号车辆的车籍,后再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执行标的为108760.84元,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手段,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本次执行。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104民初40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闫 涵审判员 吕同玉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佳萍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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