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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香丽、陈玉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粤0705民初6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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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705民初6114号
  • 案件名称

    李香丽、陈玉美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门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李香丽;陈玉美;林嘉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05民初6114号原告:李香丽,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鸿,系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雅莹,系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美,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林嘉伟,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李香丽诉被告陈玉美、林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香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雅莹、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香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玉美、林嘉伟共同向原告李香丽返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偿还全部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的利息为4491.67元。起诉时本息合计为74491.6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陈玉美、林嘉伟承担。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共同答辩称:一、林池英于生前已还清借款本息;二、两被告自愿放弃继承林池英的遗产。经审理查明,林英池2019年9月26日向原告李香丽出具借条,约定林英池向原告李香丽借款70000元,借款定于2020年9月25日前偿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等。李香丽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70000元给林英池。借款后,林英池曾分14次,合共转账63500元给原告的丈夫林志勇,后林英池于2020年3月30日死亡。另查明,林英池与陈玉美结婚,婚后于1992年7月13日生育儿子林嘉伟。又查明,林英池于生前的遗产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房屋。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林嘉伟提供《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明林英池还款情况,原告李香丽只承认林英池已偿还17500元。经本院核算如下:本金起始日期还款日期天数还款年利率利息余款70000.00 2019-9-262019-9-260 450016.8%0 65500 65500 2019-9-262019-9-304 300016.8%120.59 62620.59 62620.59 2019-9-302019-10-2020 750016.8%604.07 55724.66 55724.66 2019-10-202019-10-255 350016.8%135.15 52359.81 52359.81 2019-10-252019-10-305 300016.8%127.4 49487.21 49487.21 2019-10-302019-11-2021 750016.8%507.33 42494.54 42494.54 2019-11-202019-11-255 350016.6%96.63 39091.17 39091.17 2019-11-252019-11-305 300016.6%88.89 36180.06 36180.062019-11-302019-12-2020750016.6%329.0929009.15 29009.152019-12-202019-12-255350016.6%65.9725575.1225575.122019-12-252019-12-305300016.6%58.1622633.2822633.282019-12--302020-1-2021750016.6%216.1619849.4419849.442020-1-202020-1-244350016.6%36.116385.5416385.542020-1-242020-2-206300016.6%44.718930.258930.25 2020-2-302021-4-2061 016.6%241.789172.039172.032021-4-202021-7-30516015.4%1996.8311174.829172.032021-7-302021-8-2627015.4%104.499276.52暂计至2021年8月26日,林英池还欠原告借款本金9172.03元,利息2101.32元林英池的合法继承人分别是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被告林嘉伟、被告陈玉美向本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林英池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对林英池所负的债务不用承担清偿责任。关于清算遗产和处理被继承人债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完备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也没有关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本院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是林英池的合法继承人,并且双方均向本院表示同意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故本院确认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义务,故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应当清理林英池的遗产并以遗产或其处置款项偿还林英池欠李香丽的债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清理林英池的遗产(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房屋)并以遗产或其处置款项偿还林英池欠李香丽的借款9172.03元和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26日利息为2101.32元,余下利息以9172.0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7日起计至生效判决确定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香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1.15元(已由原告李香丽预交),由原告负担705.37元,由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以林英池遗产所得款项的范围内负担125.78元。因原告李香丽同意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直接向其支付,故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清理林英池的遗产并以遗产或其处置款项的范围内向原告李香丽支付案件受理费125.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柯铭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赵 雅书 记 员 钟宜真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705民初6114号原告:李香丽,女,1971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少鸿,系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雅莹,系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玉美,女,196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被告:林嘉伟,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原告李香丽诉被告陈玉美、林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香丽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雅莹、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香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陈玉美、林嘉伟共同向原告李香丽返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以7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6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偿还全部本息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的利息为4491.67元。起诉时本息合计为74491.6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陈玉美、林嘉伟承担。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共同答辩称:一、林池英于生前已还清借款本息;二、两被告自愿放弃继承林池英的遗产。经审理查明,林英池2019年9月26日向原告李香丽出具借条,约定林英池向原告李香丽借款70000元,借款定于2020年9月25日前偿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等。李香丽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70000元给林英池。借款后,林英池曾分14次,合共转账63500元给原告的丈夫林志勇,后林英池于2020年3月30日死亡。另查明,林英池与陈玉美结婚,婚后于1992年7月13日生育儿子林嘉伟。又查明,林英池于生前的遗产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房屋。本院认为,本案案由是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林嘉伟提供《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证明林英池还款情况,原告李香丽只承认林英池已偿还17500元。经本院核算如下:本金起始日期还款日期天数还款年利率利息余款70000.00 2019-9-262019-9-260 450016.8%0 65500 65500 2019-9-262019-9-304 300016.8%120.59 62620.59 62620.59 2019-9-302019-10-2020 750016.8%604.07 55724.66 55724.66 2019-10-202019-10-255 350016.8%135.15 52359.81 52359.81 2019-10-252019-10-305 300016.8%127.4 49487.21 49487.21 2019-10-302019-11-2021 750016.8%507.33 42494.54 42494.54 2019-11-202019-11-255 350016.6%96.63 39091.17 39091.17 2019-11-252019-11-305 300016.6%88.89 36180.06 36180.062019-11-302019-12-2020750016.6%329.0929009.15 29009.152019-12-202019-12-255350016.6%65.9725575.1225575.122019-12-252019-12-305300016.6%58.1622633.2822633.282019-12--302020-1-2021750016.6%216.1619849.4419849.442020-1-202020-1-244350016.6%36.116385.5416385.542020-1-242020-2-206300016.6%44.718930.258930.25 2020-2-302021-4-2061 016.6%241.789172.039172.032021-4-202021-7-30516015.4%1996.8311174.829172.032021-7-302021-8-2627015.4%104.499276.52暂计至2021年8月26日,林英池还欠原告借款本金9172.03元,利息2101.32元林英池的合法继承人分别是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被告林嘉伟、被告陈玉美向本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林英池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的规定,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对林英池所负的债务不用承担清偿责任。关于清算遗产和处理被继承人债务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的规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完备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也没有关于清算被继承人的遗产、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的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本院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进行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是林英池的合法继承人,并且双方均向本院表示同意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故本院确认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清理遗产、制作遗产清单、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等义务,故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应当清理林英池的遗产并以遗产或其处置款项偿还林英池欠李香丽的债务。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清理林英池的遗产(坐落于江门市新会区房屋)并以遗产或其处置款项偿还林英池欠李香丽的借款9172.03元和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26日利息为2101.32元,余下利息以9172.0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8月27日起计至生效判决确定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香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31.15元(已由原告李香丽预交),由原告负担705.37元,由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以林英池遗产所得款项的范围内负担125.78元。因原告李香丽同意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直接向其支付,故被告陈玉美、被告林嘉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清理林英池的遗产并以遗产或其处置款项的范围内向原告李香丽支付案件受理费125.7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柯铭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赵 雅书 记 员 钟宜真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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