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常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2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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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2524号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常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常友;刘胜军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2524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9号。负责人:王志军,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剑宇,系该分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郑永胜,系该分行员工。被执行人:常友,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刘胜军,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常友、刘胜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辽0202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信息情况,通过点对点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和住房公积金情况,实地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收益类保险,上门调查被申请人生活居住情况。通过以上查询,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871.46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梁超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子齐书 记 员 黄海涛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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