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聂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8110民初16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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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8110民初1652号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聂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九三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聂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8110民初1652号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九三局直。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职务总经理。被告:聂某某,女,42岁,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嫩江市。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聂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与被告聂某某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某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庆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吴 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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