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木市亿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喜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81民初54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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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81民初5414号案件名称
神木市亿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喜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神木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神木市亿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王喜财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81民初5414号原告:神木市亿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神木市六中家属楼。法定代表人:贺秀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喜财,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陕西省神木市人。原告神木市亿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喜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神木市亿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神木市亿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木市亿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神木市亿信安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海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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