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李文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恢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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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恢663号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李文波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李文波;王金香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恢6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上海路。负责人付强,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文波,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木兰县。被执行人王金香,女,198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文波、王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中民初字第7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辽0202执恢66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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