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冬冬、李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221执8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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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221执882号案件名称
聂冬冬、李岗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渑池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聂冬冬;李岗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21执882号申请执行人聂冬冬,男,汉族,1986年5月2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被执行人李岗,男,汉族,1986年8月20日生,住河南省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221民初59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聂冬冬与李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终结(2021)豫1221执8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红伟审判员 张群芳审判员 贾俊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志民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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