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振亚、苏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21执43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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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21执4310号案件名称
常振亚、苏利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常振亚;苏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21执4310号申请执行人:常振亚,男,1986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执行人:苏利,女,197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代理人邹习武,汨罗市正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执行人常振亚与被执行人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6日作出(2019)湘01民终52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苏利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振亚于202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常振亚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苏利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1日发起了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苏利保险、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进行了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苏利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9月10日,被执行人苏利与申请执行人常振亚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执行人苏利放弃对申请执行人常振亚名下位于长沙县的购买,申请执行人常振亚可自行处置该房屋。同时申请执行人常振亚承诺于2021年9月10日支付被执行人苏利40000元(已履行),在2022年8月1日前支付20000元。被执行人苏利承担申请执行费10500元(已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常振亚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可就20000元款项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2021年9月10日,申请执行人常振亚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请求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湘0121执4310号案件的执行。裁定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 外审判员 付建安审判员 唐昌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屈 妙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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