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玉、高文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2民初2943号之五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822民初2943号之五案件名称
高新玉、高文表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府谷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高新玉;高文表;齐艾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2民初2943号之五原告高新玉,男,1966年07月03日出生。被告高文表,男,1960年08月10日出生。被告齐艾翠(系高文表配偶),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新玉与被告齐艾翠、高文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新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高文表、齐艾翠的银行账号及网络资金予以冻结;并对被告的房产、车辆予以查封。原告提供其配偶郭海琴所有的位于府谷县XXX路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XX)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新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高文表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李世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郭夏清书 记 员 尚宇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吴某臣离婚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303民初2785号之二 下一篇 吉林市同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来家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204民初5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