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恒华天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盛科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等田世金、郭凤玲、王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异1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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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执异122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市恒华天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盛科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等田世金、郭凤玲、王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1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恒华天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新疆盛科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田世金;郭凤玲;王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9执异122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恒华天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米东南路西三巷1151号华凌工业园钢材区14栋21号。 法定代表人:田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盛科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场地区乌苏市八十四户乡兰干卖里村320号。 负责人:田世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田世金,男,1965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安县。 被执行人:郭凤玲,女,1965年8月6日出生,住仓房沟南路。 被执行人:王强,男,1973年7月29日出生,住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 第三人:新疆盛科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苏州东街638号华雄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姚永红,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2020)新0109执621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恒华天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盛科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乌苏分公司、田世金、郭凤玲、王强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恒华天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第三人新疆盛科杰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恒华天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恒华天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系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市恒华天际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追加被执行申请。 审判长 安霞人民陪审员 刘莹人民陪审员 马桂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谷佳琪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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