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贤莉与俄罗友色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3428执1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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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3428执192号案件名称
孙贤莉与俄罗友色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普格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普格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孙贤莉;俄罗友色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普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3428执192号申请执行人:孙贤莉,女性,1972年3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普格县。被执行人:俄罗友色,男性,1965年5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普格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贤莉与被执行人俄罗友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3428执192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俄罗友色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石期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沙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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