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沁水宾馆、李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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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772号
  • 案件名称

    沁水宾馆、李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沁水宾馆;李波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772号申请执行人:沁水宾馆,住所地沁水县城。法定代表人:申新安,沁水宾馆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波,男,1991年3月10月生,汉族,沁水县土沃乡人,农民,现住沁水县龙港镇。申请执行人沁水宾馆与被执行人李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73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沁水宾馆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波已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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