沁水宾馆、李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晋0521执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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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521执772号案件名称
沁水宾馆、李波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沁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沁水宾馆;李波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晋0521执772号申请执行人:沁水宾馆,住所地沁水县城。法定代表人:申新安,沁水宾馆总经理。被执行人:李波,男,1991年3月10月生,汉族,沁水县土沃乡人,农民,现住沁水县龙港镇。申请执行人沁水宾馆与被执行人李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的(2021)晋0521民初731号民事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沁水宾馆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波已主动履行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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