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江南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103民初5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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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民初5505号案件名称
永州市江南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永州市江南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唐建明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103民初5505号原告:永州市江南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零陵北路810号。法定代表人:刘厚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邬满凤,女,198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唐建明,男,1963年7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原告永州市江南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建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永州市江南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永州市江南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州市江南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唐建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永州市江南财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王丽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唐晶晶代理书记员 袁 贝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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