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孝伟、王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12执6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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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12执616号案件名称
郑孝伟、王刚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郑孝伟;王刚;王东;王永;李英芝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12执616号申请执行人郑孝伟,男,1966年3月22日,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男,1970年12月9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东,男,1963年12月3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王永,男,1968年3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李英芝,女,1947年6月11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郑孝伟与被执行人王**、王东、王永、李英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吉0112民初10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限履行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购房款360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并长期履行,直至给付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吉0112执61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马立军执行员 张志宝执行员 刘 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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