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斌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5执549号之十四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5执549号之十四案件名称
孙斌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新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孙斌斌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5执549号之十四被执行人:孙斌斌,男。本院在执行孙斌斌罚金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斌斌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被执行人孙斌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孙斌斌的存款34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小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 浩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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