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升、王秋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5民初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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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民初803号案件名称
王进升、王秋霞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王进升;王秋霞;孙巧云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澄城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5民初803号原告孙巧云,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XX城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孙巧云,女,196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阳庄村七组,居民身份证612129196212083428。委托代理人朱富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朱富强,陕西信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王进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王进升,男,195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415号2栋1单元13层1312号,居民身份证612129195412270012。 被告王秋霞,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王秋霞,女,1955年07月1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415号2栋1单元13层1312号,居民身份证612129195507110089。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巧云与被告王进升、王秋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巧云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进升、王秋霞700000元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原告自愿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巧云提出的申请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王进升、王秋霞700000元财产。期限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费4020元,由原告孙巧云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付毅超审 判 员 杨富明审 判 员 杨宝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院印)书 记 员 任景哲 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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