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争建、王建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恢1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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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324执恢141号案件名称
蒋争建、王建明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州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蒋争建;王建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324执恢141号申请执行人:蒋争建,男,196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干部,住广西全州县。被执行人:王建明,男,197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广西全州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争建与被执行人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48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提取了被执行人在湘江战役红军烈士纪念园项目中的征收补偿费156,575.50元,因被执行人另有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其他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后,本案分配到40,710.50元。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银行存款、股权、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怀青审 判 员 赵运华审 判 员 盘宇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泞原书 记 员 曹 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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