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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田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4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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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460号
  • 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田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田野;瓦房店市物业有限公司;田胜久;张静波;田盛波;王淑云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46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堃,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洋,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职员,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田野,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九三路36号。法定代表人:田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胜久,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静波,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田盛波,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淑云,女,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田野、田胜久、张静波、田盛波、王淑云、瓦房店市物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野、田胜久、张静波、田盛波、王淑云、瓦房店市物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田野、田胜久、张静波、田盛波、王淑云、瓦房店市物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田野、田胜久、张静波、田盛波、王淑云、瓦房店市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但被执行人正在提起执行异议。现经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同意,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晶晶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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