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田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46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460号案件名称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田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田野;瓦房店市物业有限公司;田胜久;张静波;田盛波;王淑云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46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新华路18号。法定代表人:张堃,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吕洋,男,199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系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职员,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田野,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瓦房店市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瓦房店市共济办事处九三路36号。法定代表人:田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田胜久,男,196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静波,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田盛波,男,195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王淑云,女,195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田野、田胜久、张静波、田盛波、王淑云、瓦房店市物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281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田野、田胜久、张静波、田盛波、王淑云、瓦房店市物业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田野、田胜久、张静波、田盛波、王淑云、瓦房店市物业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全部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田野、田胜久、张静波、田盛波、王淑云、瓦房店市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野)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但被执行人正在提起执行异议。现经申请执行人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行同意,故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洋审判员 于 瑶审判员 安永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晶晶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广西全州农村合作银行、文勇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324执270号之二 下一篇 郭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203执239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