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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天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征鸿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32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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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3280号
  • 案件名称

    大连天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征鸿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大连天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大连征鸿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3280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天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红旗街道柳韵园37号2-6-2号。法定代表人:周尚全,系经理。被执行人:大连征鸿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5341113281W,住所地大连花园口经济区银杏路一段3-7号1-1-1室。法定代表人:张秋成。申请执行人大连天睿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征鸿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211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信息,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相关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晏生审判员  张 威审判员  李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祝琳琳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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