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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平、荣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异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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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异90号
  • 案件名称

    王平、荣磊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平;荣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异90号异议人(案外人):王平,女,汉族,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被异议人(被申请执行人):荣磊,男,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456号亚大时代大厦1-8层、10层、26层。负责人:郭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虹,湖南畅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星岑,湖南畅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异议人(被申请执行人)荣磊与被异议人(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平安银行长沙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王平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湘0102执恢241号执行裁定,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异议人王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听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异议人王平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处理。审 判 长  罗长华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人民陪审员  李本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 助理  姜雨蓓书 记 员  廖 沙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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