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伏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华容县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3民初19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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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3民初1994号案件名称
赵伏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华容县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赵伏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华容县分公司案件缘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3民初1994号原告:赵伏香,女,1979年0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华容县。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华容县分公司。原告赵伏香与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华容县分公司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赵伏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储蓄存款三万元及从2019年6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月息一分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6月20日,原告在被告下属的华容县团州乡营业所办理三个月定期整存整取三万元,存款账号为62×××07,给了原告一张存取款业务凭单。2019年9月20日,三个月期满后,原告取现时,被告的工作人员孙景峰首先说没有存,后来原告找到《存取款业务凭单》,孙景峰便要我在多张白纸上签名,说是找到上级部门处理有关手续,隔一段时间原告再次去找时,工作人员说此款已领取,原告多次索取无果,特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伏香起诉的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华容县分公司不存在,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信息,应依法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伏香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义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李婉瑶书 记 员 张 巧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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