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石板桥社区农业组、唐有忠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9民初10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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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9民初1005号案件名称
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石板桥社区农业组、唐有忠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石板桥社区农业组;唐有忠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9民初1005号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石板桥社区农业组,住所地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石板桥社区。负责人:杨志义,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志,湖南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有忠,男,1974年2月25日出生,苗族,居民,住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安才教,城步苗族自治县湘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石板桥社区农业组与被告唐有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石板桥社区农业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计730元,由原告城步苗族自治县儒林镇石板桥社区农业组负担。审 判 员 雷承永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肖向丽代理书记员 朱淼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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