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163号案件名称
杜某与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杜某;王某案件缘由
婚约财产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163号原告:杜某,男,199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 被告:王某,女,199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原告杜某与被告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杜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杜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岳明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金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王铁军、王鑫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27执744号之六 下一篇 黑龙江吉诉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张新庆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黑1281民初5424号